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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公司決議效力糾紛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
公司決議效力糾紛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作者:陸文芳、程勇躍來源: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編者按】近年來,我院不斷探索類案裁判方法總結工作機制,注重優(yōu)化審委會對審判實踐的指導功能,通過對類案審理中的審判經(jīng)驗及裁判方法進行歸納和提煉,形成統(tǒng)一的思路和方法,全面促進法官裁判案件水平和審判能力的提升,不斷提高司法裁判品質(zhì),不斷提升司法公信?,F(xiàn)將相關內(nèi)容予以通報,以供借鑒參考。公司決議效力糾紛案件的審理思
2023-09-23 上海錦坤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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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司注銷時向工商登記部門承諾債務糾紛由其承擔的當事人可否被追加為被執(zhí)行人?
最高法:公司注銷時向工商登記部門承諾債務糾紛由其承擔的當事人可否被追加為被執(zhí)行人?【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zhí)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執(zhí)行過程中,第三人向執(zhí)行法院書面承諾自愿代被執(zhí)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zhí)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zhí)行人,在承諾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追加第三人為被執(zhí)行人必須是第三人向執(zhí)行法院書面承
2024-12-17 錦坤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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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用人單位未繳社保,員工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導讀:用人單位不為員工繳納社保,違背勞動法律的規(guī)定,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景咐奎S女士于2018年7月入職某化妝品公司,雙方簽訂了一份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2019年1月,黃女士發(fā)現(xiàn)公司并沒有為其繳納社保,遂與公司進行了溝通,要求公司為其補繳并繳納自其入職以來的社會保險費。公司拒絕為其補繳并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黃女士提出了辭職,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收到辭職信后,要求黃女士收回辭職決定,繼續(xù)履
2024-04-29 jk001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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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看不懂?律師教你正確的打開方式!
保險合同看不懂?律師教你正確的打開方式!現(xiàn)如今,人們的保險意識越來越強。但是,面對厚厚的保險合同、晦澀難懂的專業(yè)詞匯,作為普通人想要看懂,卻無從下手。今天,王律師就來手把手地教你:如何看懂一份保險合同!Step1重點關注保險合同的保障內(nèi)容保險責任:這份保險合同保什么,也就是說哪些情況發(fā)生了,可以賠。保險責任是一份保單的核心價值。責任免除:即除外責任,哪些情況是不能理賠的。一般責任免賠包括故意犯罪、
2024-04-28 jk001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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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會導致勞動合同到期后自動延期?
導讀:勞動合同到期后不會自動延續(xù),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一個月發(fā)出是否續(xù)簽的詢問函與勞動者確認,雙方溝通一致后重新簽訂勞動合同。那么,在什么情況下,勞動合同到期后可以順延呢?【案例】廖先生于2016年5月入職廣東某玩具公司,雙方簽訂了一份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2016年5月16日開始,到2019年5月15日為止。2019年5月2日,廖先生假期外出旅游時不慎發(fā)生交通事故,當天住進醫(yī)院治療,其當天向
2024-04-24 jk001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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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五)
六、案例分析 案例4:原告甲與被告A公司、第三人丙、丁股東資格確認糾紛(股權繼承)案情簡介甲與乙于1980年登記結婚,于1982年育有一子丙。2016年,乙、丙、丁經(jīng)協(xié)商,共同出資設立A公司,股東乙、丙、丁分別持有A公司25%、25%、50%的股權,乙擔任法定代表人。2018年底乙因病去世。2019年,經(jīng)乙的家庭內(nèi)部協(xié)商,將其持有的A公司25%股權由其配偶甲繼承。甲認為A公司股東兼法定代表人乙已經(jīng)
2024-04-22 jk001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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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股東資格確認糾紛(四)
六、案例分析 案例3:原告甲訴被告A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冒名登記)案情簡介2020年原告甲無意中在網(wǎng)上查到本人被他人冒用身份證設立A公司,并登記為公司股東。但甲從未投資設立A公司,也從未向A公司支付過出資款,對自己被登記為A公司股東完全不知情,亦沒有成為A公司股東及監(jiān)事的意思表示,更未參與過A公司的經(jīng)營管理、享有股東權利或者履行股東義務。原告甲的訴訟請求:判決確認原告甲不具有被告A公司的股東資格
2024-04-17 jk001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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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三)
六、案例分析 案例2:原告甲與被告A公司、第三人乙、丙股東資格確認糾紛(股權轉讓)案情簡介A公司成立于2013年,股東乙與丙各自持有50%的股權,乙擔任法定代表人。2019年2月,乙擬轉讓其持有的A公司50%的股權并通過短信形式向丙書面發(fā)送《股權轉讓通知函》,丙短信回復稱“有什么事你聯(lián)系我律師就行”,后并未就該股權轉讓事宜作出任何同意或不同意的意思表示。乙于2019年5月10日分別通過短信以及郵寄
2024-04-15 jk001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