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Malaysia)外貿貨款催收?
馬來西亞地處東南亞,由馬來半島南部的馬來亞和位于加里曼丹島北部的沙撈越、沙巴組成。全境被南中國海分成東馬來西亞(簡稱東馬)和西馬來西亞(簡稱西馬)兩部分。西馬位于馬來半島南部,北與泰國接壤,南與新加坡隔柔佛海峽相望,東臨南中國海,西瀕馬六甲海峽;東馬位于加里曼丹島北部,與印度尼西亞、菲律賓、文萊相鄰。徐寶同律師團隊提醒,與該國公司發(fā)生經濟糾紛后,自行催討貨款可能觸碰該國法律底線,如果選擇專業(yè)的涉外律師團隊,很可能前期做到風險隔離;后期做到成功回款并且繼續(xù)維持經貿關系等價值創(chuàng)造。
關于馬來西亞的企業(yè)信用征信查詢
在進行債權催收之前,通常徐寶同律師團隊會檢索該境外采購方的主體資格及存續(xù)狀態(tài)。徐寶同律師團隊的分析策略是,如果境外公司已經注銷,那么中方應當積極與境外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聯系追款事宜;如果境外公司存續(xù),那么中方應繼續(xù)與海外采買方的業(yè)務員溝通催款事宜。另,需要注意公司的唯一注冊號,因為企業(yè)的本國名與英文名不一致,只有注冊號才能確定債務人的唯一性。
馬來西亞企業(yè)工商注冊信息可以通過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 Companies Commission of Malaysia(簡稱SSM)現場咨詢,或通過【網址:www.ssm.com.my】進入【https://www.ssm-einfo.my】在線檢索。查詢到馬來西亞公司注冊名稱、注冊地址、股東、董事、公司存續(xù)狀態(tài)等等基本公司信息。
關于馬來西亞的催收法律
1,訴訟時效
馬來西亞的《訴訟時效法案》Limitation Act1953(1981修改)是基于英國訴訟訴訟時效法案1939應運而生的,并且在1981年進行修改。該法案對諸多法律行為設置訴訟時效,其中與企業(yè)買賣合同糾紛有關的訴訟時效是六年,自未履行合同約定之日起計算(詳見該法案第六條)。海運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一年(第4條)。空運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兩年。強制執(zhí)行法院判決的申請期限是十二年。
(*注:這個法案并不適用于東馬來西亞,東馬的訴訟時效應另參見Limitaion Ordinance)
2,破產清算程序
馬來西亞破產法《INSOLVENCY ACT 1967》與2017年修改。
*馬來西亞是允許個人破產和公司破產的,這條與中國的法律不一樣,中國法律僅涉及公司破產。
*在馬來西亞法律中,債務人在高等法院下達裁決令之后被宣布破產的過程叫bankrupt。通常,個人破產債務人在提交破產申請之日前一年內在馬來西亞定居或居住或經營業(yè)務。個人無法償還至少50000令吉的債務。個人破產可能形成于以下兩種方式,第一種是法院應債務人的申請無力償還債務而宣布破產;第二種是對個人債務人的判決無法執(zhí)行導致個人債務人破產。
*Insolvency是指債務人無法按時歸還債權人款項,則債務人就是進入insolvency狀態(tài)。對于個人債務人來說,當收入水平太低而無法償還債務時,就會發(fā)生這種情況。對于大公司和中小企業(yè)(中小型企業(yè)),當企業(yè)及其資產的現金流與應付款和負債相比過低時,就會出現這種情況。
當Insolvency狀態(tài)產生時,不必然導致法院宣判bankrupt破產,因可以通過其他方式解決。比如,接受債務合并貸或者使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令他們滿意的和解協議。
*bankrupt是指由法院宣判的破產裁決。
*申請破產的流程
在馬來西亞,根據1967年《破產法》,如果個人無法償還其債務,他/她可以通過向法院提交申請,自愿宣布自己破產。未經法院許可,不得撤回債務人的申請。與債權人的申請不同,此處沒有要求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支付最低金額的款項。申請人必須存入一筆款項作為規(guī)定費用,以支付破產部門的必要費用。請愿人必須在其居住地或營業(yè)地提交請愿書。密封的請愿書副本必須發(fā)送給破產署署長。在聽證會期間,如果及時提交了所有必要的細節(jié),法院將作出破產裁決令,以及將破產人的所有資產歸屬破產部門的接管令。
馬來西亞法律作出了若干規(guī)定。這包括法院命令的解除、破產撤銷、破產總干事證書(“DGI”)的解除和自動解除。
1.破產的撤銷
根據這一規(guī)定,被判定破產的人向法院申請撤銷破產令。這適用于兩種情況。如果被判決人能夠證明他本來不應該被宣布破產。如果他成功地償還了對債權人的債務。一旦法院批準了撤銷令,其效果將類似于沒有針對他的命令。
2.法院命令解除(第33節(jié))
這項規(guī)定允許被判定破產的人向法院申請下達解除破產令。一旦他的申請被接受,法院將審查破產署署長提交的報告。該報告主要涉及被宣布破產的人的行為和事務。如果法院對該報告感到滿意,法院可批準解除破產令,從申請人身上去除破產標簽。如果結果不令人滿意,法院可以:拒絕命令。暫時暫停操作一段指定的時間。授予有條件釋放令。暫停執(zhí)行該命令,直到債務人向債權人償還了50%的欠款。
3.自動排放(第33D節(jié))
在下列條件下,被判決破產人可在提交資產負債表之日起滿3年后解除:如果破產人已達到DGI之前設定的目標出資額,以及如果破產人已滿足DGI規(guī)定的交出金錢和財產以補償債務的要求。最后的想法:對于那些正與債務作斗爭的人來說,破產是他們心中最后的選擇。然而,在各種情況下,破產可能是一個很好的機會來重新組織你的生活,擺脫債務的束縛。在這樣的情況下,有一位你可以信任的律師來指導你處理這些偶然和財務困難的情況是至關重要的。
案例分析
出口方:中國鎮(zhèn)江某有限公司
進口方:馬來西亞某建筑公司
1,案件事實:馬來西亞建筑公司采買鎮(zhèn)江公司的鋼筋及沙子,30%預付款,T/T 70%裝船后30日內支付,貨到馬來西亞巴生港(port klang)驗收合格,然,馬來西亞外貿客戶始終不予以支付尾款。
2,案件分析及落地執(zhí)行:首先經過調查,查找馬來西亞建筑公司不予以付款的原因。其次,通過訴訟結果雙方的紛爭。最終幫助客戶全款回款成功。
徐寶同律師(13917219966),上海錦坤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國際律師協會(IBA)理事,亞洲代替性糾紛解決調解中心調解員,中國多家仲裁機構仲裁員,泰國國際仲裁中心(THAC)仲裁員。徐寶同律師團隊專注公司、商事、股權、合同訴訟及仲裁爭端解決,十余年法院審判實務及規(guī)則研究經驗,特別是在合同糾紛方面。本文不能視為對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議或意見,僅為筆者團隊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法院的裁判規(guī)則。如你遇到法律問題,可以聯系徐寶同律師,獲取更有針對性的建議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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