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法院怎么判:股權轉讓糾紛案例(一)
導讀:近年來,股權轉讓糾紛案例層出不窮。上一講我們談到了股權轉讓糾紛產生的原因和主要類型,接下來我們看一些具體案例。
案情簡介
原告甲與被告乙、丙經協(xié)商,一致決定設立A公司,注冊資金500萬元,其中原告甲占60%,被告乙占20%,被告丙占20%。A公司注冊后原告實繳出資300萬元,在公司經營過程中,由于原告與兩被告的管理理念不同而經常發(fā)生分歧,后經三人協(xié)商一致,約定原告甲退出公司,原告將其持有的60%股權全部轉讓給兩被告,兩被告共同支付給原告300萬元,三方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后兩被告陸續(xù)支付給原告共計200萬元,剩余款項一直未付,也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xù),原告多次催促兩被告辦理但均被拒絕。故原告甲將被告乙、丙訴至法院,請求原告甲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丙向原告甲支付剩余股權轉讓款100萬元。判令被告乙、丙配合原告甲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將原告持有的A公司股權20%與40%分別變更至乙、丙名下。
審理意見
被告乙辯稱:確認受讓原告甲所持有的A公司20%股權,已向原告支付股權轉讓款100萬元。在原告甲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后,乙又將其持有的所有股權轉讓給了丙,故丙現為持股100%股東,若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xù)也應當一次性全部轉讓給丙。
被告丙辯稱:確認受讓原告甲所持有的A公司40%股權,已向原告支付股權轉讓款100萬元。由于A公司經營不善,目前無力支付剩余股權轉讓款100萬元。
法院審理:原告與兩被告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合法有效,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各自的義務。協(xié)議簽訂后,被告乙、丙分別向原告甲支付了股權轉讓款100萬元。被告乙已全額支付完畢,而被告丙向原告甲出具借條,寫明尚欠原告100萬元。鑒于被告乙、丙之間的股權轉讓尚有爭議,故本院對被告乙的該項意見不予采納。
判決結果
支持原告甲的訴訟請求,判決被告丙向原告甲支付剩余股權轉讓款100萬元。判令被告乙、丙配合原告甲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并將原告持有的A公司股權20%與40%分別變更至乙、丙名下。
案情簡介
原告甲與被告乙經協(xié)商,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將B公司20%股權轉讓給原告甲,股權轉讓價款10萬元,由原告的2筆業(yè)績收入37158元、42766元和轉賬支付的20076元組成。然而,當原告甲完成全額出資后,被告乙既不配合甲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原告也無法查閱B公司財務賬目,更無法參與經營分配,無法享有任何股東權利。后經原告甲查詢,得知被告乙持有B公司股權僅10%,無權轉讓20%的股權。目前,B公司因經營不善已處于停業(yè)狀態(tài)。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還股權轉讓款但均遭拒絕。故原告甲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乙返還股權轉讓價款10萬元,并解除《股權轉讓協(xié)議》。
審理意見
被告乙辯稱:其同意解除《股權轉讓協(xié)議》,但不同意返還股權轉讓款10萬元。理由:原告從未向被告支付過任何股權轉讓款。在雙方協(xié)商解除涉案協(xié)議后,原告從未提出要求返還股權轉讓款。關于原告的轉賬20076元,被告聲稱是原告支付的房租和押金,以及原告代收的2筆業(yè)務收入,并不是股權轉讓價款。
第三人丙述稱:B公司股東2人,第三人持股90%,被告乙持股10%。第三人對涉案協(xié)議的法律效力進行追認,同意解除涉案協(xié)議,也認同被告乙的答辯意見。
法院審理: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協(xié)議經第三人的追認,確認合法有效。對于涉案協(xié)議解除后,被告是否需要返還10萬元的股權轉讓款仍有爭議。根據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無法證明業(yè)績收入可以作為股權轉讓款,也無法認定轉賬記錄是否為股權轉讓款。
判決結果
判決確認原、被告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解除。駁回原告要求被告返還10萬元股權轉讓款的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