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間一方所負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2024-01-30 15:55:45 jk001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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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無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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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但是雙方仍處于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那么在這段特殊的時間中,一方所負的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呢?


我們不妨通過案例來了解下。



(2021)滬0120民初62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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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錢X、張X于2003年11月5日登記結(jié)婚,自2008年后,雙方開始分居生活。錢X、張X系上海森X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股東,張X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擔任執(zhí)行董事職務。錢X擔任監(jiān)事職務。


2020年6月15日錢X以借款人身份出具借條,載明:今借顧X人民幣壹拾貳萬元正(12萬),借期半年,從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12月14日,利率為6%,到2021年元月15日起,利率為15%。

該借條落款處載明了錢X的身份證號碼及手機號。2020年6月16日,顧X向錢X微信轉(zhuǎn)賬20,000元、100,000元,合計120,000元。


2020年12月29日錢X以借款人身份出具借條,載明:今借顧X貳萬元正,從2020年4月始至12月累計數(shù),盡快歸還。

2020年4月14日、2020年5月28日、2020年9月20日、2020年10月19日、2020年12月1日顧X分別向錢X微信轉(zhuǎn)賬10000元、3000元、3000元、1000元、3000元,合計20000元。


2020年12月30日錢X以欠款人身份出具欠條,載明:今欠顧X壹萬伍仟元正,盡快歸還。


錢X的父親與顧X的母親是親兄妹關(guān)系。


錢X除向顧X歸還47,000元外,無其他還款,顧X起訴至法院,要求錢X、張X共同歸還欠款。







法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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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guān)于系爭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顧X主張借款120,000元系用于歸還兩被告共同經(jīng)營的上海森X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對外欠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對此,本院認為:


1、相關(guān)款項系轉(zhuǎn)賬至錢X個人名下,張X并未在相關(guān)借條上簽名,現(xiàn)亦不予追認債務,因此本院難以認定系爭借款系夫妻共同債務;


2、系爭借款發(fā)生于兩被告分居期間,顧X作為錢X親屬,應對出借系爭借款持更謹慎的態(tài)度,如出借之時即有讓張X承擔共同還款義務的意思表示,則應在出借之時讓張X在借據(jù)上簽名。現(xiàn)顧X未能舉證證明張X有共同舉債合意,也未能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jù)證明系爭借款用于家庭生活,亦未能舉證證明系爭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系爭借款不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


3、顧X提供了(2019)滬0120民初1565號的案件執(zhí)行信息,為此,本院調(diào)取了(2020)滬0120執(zhí)51號執(zhí)行款繳納明細,從中可以看出,2020年6月16日顧X向錢X微信轉(zhuǎn)賬120,000元后,并無錢X向法院賬戶繳納執(zhí)行款的流水明細。因此,顧X主張借款120,000元用于歸還兩被告共同經(jīng)營的上海森X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對外欠款,從目前的在案證據(jù)來看,依據(jù)并不充分。


綜上,本院認定系爭借款并非夫妻共同債務。顧X要求張X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訴請,本院難以支持,系爭借款本金及利息,應由錢X承擔還款責任。







(2013)嘉民一(民)初字第50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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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馬X與朱X系多年的朋友關(guān)系,朱X與周X原系夫妻關(guān)系,其于2009年X月X日登記結(jié)婚,2011年X月X日朱X與周X分居,于2013年2月27日經(jīng)法院調(diào)解離婚。


2010年12月5日,馬X通過招商銀行上海分行五角場支行向朱X的賬戶內(nèi)轉(zhuǎn)入5.2萬元。當日,朱X向馬X出具借條一張,內(nèi)容為:今有朱X向馬X借款5.2萬元,用于歸還金地房貸(棲林路XXX弄XXX號XXX室)。


2012年7月16日,朱X向馬X出具借條一張,內(nèi)容為:今有朱X向馬X借款3萬元整,茲用于朱X金地格林世界高爾夫公館(棲林路XXX弄XXX號XXX室)還房貸用(注:該款由馬X名下中國銀行的賬戶直接打入周X名下的賬戶內(nèi))。2012年7月16日及19日,馬X向周X名下中國銀行上海市運光支行的XXXXXXXXXXXX賬號內(nèi)分兩次轉(zhuǎn)賬共計3萬元。


2012年10月16日,馬X向朱X名下中國銀行上海市南翔支行的賬戶內(nèi)轉(zhuǎn)賬3萬元。同年10月19日,朱X將上述3萬元轉(zhuǎn)入周X名下XXXXXXXXXXXX的賬號內(nèi)。2012年10月20日,朱X向馬X出具借條一張,內(nèi)容為:今有朱X向馬X借款3萬元整,用于歸還棲林路XXX弄XXX號XXX室(金地格林世界高爾夫公館)房貸。


原告認為兩被告雖已離婚,但上述債務共計11.2萬元仍為兩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遂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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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不能簡單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判斷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是夫妻是否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以及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首先,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則不論該債務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共同債務。


其次,即使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fā)生后,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關(guān)于2012年7月16日、19日及2012年10月20日所涉的借款共計6萬元,上述借款雖然發(fā)生在朱X與周X夫妻分居期間,但上述款項確已轉(zhuǎn)入周X名下的賬戶內(nèi)為支付101室的貸款之用,上述借款帶來的利益為朱X南與周X夫妻共享。


因此,本院認定上述6萬元為朱X、周X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朱X、周X應承擔返還該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責任。周X在庭審中否認上述借款系用于共同生活的辯稱明顯與事實不符,故本院不予采信。






王律總結(jié)

上述的幾個案例,均是在夫妻分居期間產(chǎn)生的債務,但是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不同法官認定不同。


由此可見,在夫妻分居期間這樣的特殊時期,一方對外舉債,是否構(gòu)成夫妻共同債務,并不是一概而論的,主要看是否滿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對夫妻共債的認定標準,即:


1、夫妻就債務是否達成合意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夫妻一方事后追認或者有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共負債務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合意,既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

明示包括夫妻雙方共債共簽;默示包括做出能推斷出共同負債的行為,比如將款項直接匯入非舉債方賬戶、非舉債方以個人名義還款等。


2、夫妻一方負債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雙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開支,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費、日用品購買、醫(yī)療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贍養(yǎng),以及正當?shù)膴蕵?、文化消費等,其金額和目的應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


3、對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負債,債權(quán)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包括:

(1) 雙方共同從事個體工商業(yè)、農(nóng)村承包經(jīng)營所負的債務;

(2) 雙方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證券交易活動所負的債務;

(3) 經(jīng)雙方同意由一方經(jīng)營且收入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 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財產(chǎn)投資,以個人名義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或雖由一方獨自籌資但收益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等。


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quán)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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