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0萬元投標保證金應否退還糾紛案

2018-11-24 11:58:18 117

委托人:某工程公司

委托事項:追索投標保證金

受理法院:某仲裁委員會

審理程序:一審

代理結果:勝訴

承辦部門:盈科律師事務所

主辦律師:張律師

承辦律師:張律師

 

一、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20日,某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工程公司)購買了某高速公路公司(下稱高速公路公司)對國家高速公路網某地區(qū)連接線路基土建工程G標段(K0+000-K7+600)工程施工招標文件。之后,工程公司按時遞交了施工投標文件,并提交了80萬元現金以及500萬元銀行保函作為投標保證金。

2009年12月18日,高速公路公司向工程公司發(fā)出了中標通知書,通知工程公司被確定為中標人,中標價423857577元。通知書要求工程公司在接到本通知書的7日內到簽訂施工承包合同和提交履約擔保。同月25日,工程公司向高速公路公司發(fā)出《律師函》,表示不能接受高速公路公司的中標通知,認為存在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經營風險,要求盡快退還投標保證金。

2010年1月8日和2月23日,工程公司又兩次致函高速公路公司,以高速公路公司招標工程建設項目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不能確定已經落實,招標工程建設項目核準手續(xù)并非齊備、完善,至今仍未提供政府相關部門審查、審批的書面證明材料,同時提出高速公路公司以現金和銀行保函形式收取580萬元保證金行為違反國家發(fā)改委等七部委局第30號令為由,要求高速公路公司退還現金和銀行保函。

2010年3月10日,工程公司向某區(qū)法院起訴高速公路公司,請求:1、確認被告關于G標段工程招標并不具備招標條件;2、確認被告以現金、銀行保函形式收取原告580萬元投標保證金行為違反《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3、判決被告返還原告80萬元招標保證金;4、判決撤銷被告收取原告的500萬元銀行保函;5、判決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高速公路公司提出管轄異議,認為雙方在招標文件第24.1中約定了爭端的解決方式:“本項目爭端解決方式約定為仲裁方式,仲裁機構為:ХХ(實名略)仲裁委員會(下稱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無管轄權。

2010年3月12日,高速公路公司就投標保證金爭議以工程公司為被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高速公路公司請求中陳述,工程公司于2009年12月9日遞交了投標文件,響應G標段工程施工招標文件,參與投標,并提交了投標保證金580萬元(含現金80萬元和500萬元的銀行保函)。高速公路公司于2009年12月18日向工程公司發(fā)出了中標通知書,告知其在收到中標通話書后7日內前來簽訂施工承包合同。但工程公司于2009年12月25日發(fā)函高速公路公司,明確表示放棄中標項目,不簽施工承包合同。

工程公司明確表示放棄中標,不簽訂施工承包合同的違約行為,嚴重影響了本項目招標建設工作的順利進行,給高速公路公司造成了巨大損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以及相關招投標文件等有關規(guī)定,高速公路公司有權沒收工程公司的投標保證金580萬元。

基于上訴事實和理由,高速公路公司請求裁定:1、確認高速公路公司不予退還工程公司投標保證金580萬元(含現金80萬元和500萬元的銀行保函);2、本案全部仲裁費由工程公司承擔。

2010年4月6日,工程公司就高速公路公司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的仲裁申請,提出管轄權異議。仲裁委員會隨后中止了該案的審理,等待法院的裁決結果。

2010年5月17日,一審法院作出裁定,認為該案爭議應通過仲裁解決,駁回了工程公司的起訴。工程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2010年8月25日,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了原裁定。

2010年9月6日,工程公司向仲裁委員會提出反請求,請求裁決:1、確認G標段工程招標并不具備招標條件;2、確認高速公路公司以現金、銀行保函形式收取工程公司580萬元投標保證金行為違反《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3、高速公路公司返還工程公司80萬元投標保證金;4、撤銷高速公路公司收取工程公司的500萬元銀行保函;5、高速公路公司承擔本案全部仲裁費用。

高速公路公司對工程公司的反請求答辯稱:1、反請求申請的第一項請求不屬于仲裁委員的受案范圍。工程公司在反請求申請書中的第一項請求是確認高速公路公司關于G標段工程招標并不具備招標條件。此項請求形式上看屬于確認之訴,但實際上因為本項目的招標內容、形式、招標組織、評標辦法等事宜已經有權批準相關省交通廳行政批準,工程公司的第一項請求系對屬于行政審查批準范圍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異議,不屬于仲裁程序的審理范疇。2、反請求申請的第二項請求也不屬于仲裁委的受案范圍。工程公司在反請求申請書中的第二項請求時確認高速公路公司以現金、銀行保函形式收取工程公司580萬元投標保證金行為違反《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因為此次工程項目招標與招標文件(包括投標保證金的數額)已報經行政機關審查批準備案。工程公司的第二項請求仍屬于行政機關處理的范圍,仍不應通過仲裁程序來解決。3、反請求申請的第三、四項請求無法律基礎。工程公司在第三、四項請求中請求返還80萬元投標保證金、撤銷500萬元銀行保函。高速公路公司的意見為,返還、撤銷的前提應當是繳納、收取的行為無效,但工程公司并未請求確認580萬元投標保證金的繳納和收取系無效民事行為;且按照《合同法》規(guī)定,只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的合同才應被認定為無效合同,本案中,七部委30號令雖然對投標保證金有限額規(guī)定,但七部委30號令并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所以本次招標行為投標保證金繳納、收取的行為都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應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另外,本項目的招標程序、招標文件(包括投標保證金的數額)皆已經由有權批準備案,程序合法。因此工程公司第三、四項請求無法律依據。4、本工程項目的招標已經合法批準:(1)本項目已經有關發(fā)展改革委員會對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2)本項目的招標工作計劃(包括組織形式、招標方式、范圍、評審方法等)已經省交通廳批準;(3)本項目的招標文件已經由高速公路公司報送交通廳,已經省交通廳備案。    5、580萬元的投標保證金元不能彌補高速公路公司的損失,高速公路公司保留追究工程公司賠償損失的權利。因反訴人放棄中標,高速公路公司不得不重新招標,重新招標的價格為460348218元,高出高速公路公司原來的中標價423857577元是36490641元,即給高速公路公司造成了3千多萬元的損失。580萬元的投標保證金作為違約金性質遠遠不能彌補高速公路公司的損失,高速公路公司保留追究工程公司賠償損失的權利。

021-62076656

服務時間:上午9:00-下午6:00

上海錦坤律事務所
">